11.4 楼地面


11.4.1 楼地面垫层出现起壳、碎裂等损坏,可采用局部修补,其垫层厚度应与原垫层相同,但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表11.4.1的规定。
表11.4.1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(mm)

11.4.2 楼地面面层损坏,可采用局部修补或全部重做,其厚度应与原面层相同,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。其他水磨石、地砖、陶瓷锦砖等面层损坏,可采用原规格材料修补。
11.4.3 块材类地板的修缮,可采取下列措施:
        1 当地板损坏率超过30%时,宜全部拆除后翻新;当地板损坏率未超过30%时,可选择与原地板尺寸、纹理和颜色接近的新地板,局部更换损坏地板;
        2 竹、实木地板损坏,应按原样修缮完整或更换,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;
        3 强化复合地板损坏,应按原样修缮完整或更换;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,接缝处不得叠压;
        4 硬木小条地板,应采用胶粘材料与毛地板粘结牢固;
        5 木地板挠度过大,应检查原因,必要时可增添搁栅或加厚木地板;
        6 当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,宜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。

条文说明
11.4.1 本条规定楼地面垫层的最小厚度,即当原垫层的厚度大于最小厚度的规定值时,原则上按原垫层厚度进行修缮。当原垫层厚度小于规定值时,则应重做垫层。
11.4.2 楼地面面层损坏,原则上按原样修复,这是考虑到修缮的特点,它不像新建楼地面的材料可以选择各种材料,而修缮的楼地面只能基于原楼地面的材料规格进行修复。规定面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,这是基于修缮的混凝土强度应比原混凝土强度高一级的因素考虑的。
11.4.3 木地板的结构牢固是修缮木地板的关键,为此,在修缮时遇木地板挠度过大,需对其结构进行加固。硬木小条地板与其基层的粘结,在选择胶粘剂时,应充分考虑胶粘剂与楼地板面层、基层的材料相吻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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